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乃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之一。公安机关依据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之情形,有权利实施刑事拘留行为。而对于已经被拘留者,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实施例行审讯。自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部门首次接受讯问之时起,或者被执行强制措施之日起,他们便可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申诉以及控告事宜。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并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详细信息。
此外,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实施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