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对于未涉及到任何财产权益纠纷的事项,我们将收取800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而对于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事项,则会根据具体情况,在每一宗基本服务费用基础上增加1000至2000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争议财物品值超过了10000元人民币,那么解决方案将会根据以下比例来分段逐步计算:若争议标的共计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费用比率为5%至6%;若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费用比率为4%至5%;若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费用比率为3%至4%;若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费用比率为2%至3%;若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费用比率为1%至2%;若争议标的金额超过50000001元,费用比率为0.5%至1%。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所处理的事项未涉及到任何财产权益纠纷,我们将收取1500至12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
然而,如果所处理的事项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
(三)在审判阶段,如果所处理的事项未涉及到任何财产权益纠纷,我们将采取以下收费方式:
(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将收取25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我们将收取2000元至15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但是,如果所处理的事项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