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针对具体案件是否允许施行取保候审措施的问题,需要依据不同的情节和条件进行分析评估,而不能简单地将无法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视为极其严重。实际上,在面临刑事案件的困境时,家庭成员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这便是我们所说的第一道宝贵的救济手段。如果按照取保候审的难度等级来划分,那么在案件尚处于公安机关处理阶段的30日内,即案件尚未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之前,是最为容易实现取保候审的时期。
其次,当案件进入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后,取保候审的难度会有所增加。
最后,当案件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时,取保候审的难度则达到最高峰,除非是由法院主动提出并执行的取保候审请求,否则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轻易批准取保候审。
然而,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法院预测案件判决结果即将接近法定的羁押期限,或者有可能被判处缓刑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