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从主观层面而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所持有的态度必须是明知故犯,也就是清楚意识到在公路上醉酒驾驶汽车或者高速行驶汽车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但是他们仍然抱有期待甚至于纵容这种状况发生的心理。
(二)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罪行的典型特征在于在公路上醉酒驾驶汽车或者高速行驶汽车,并且这类行为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因此,要构成这一罪名,就需要在实际行动中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汽车或者高速行驶汽车;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汽车或者高速行驶汽车必须在公路上进行;
(3)对象条件:驾驶的必须是汽车;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
(三)从客体层面分析,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的行为已经直接威胁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即对不确定的大多数人和个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构成了威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