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何时进行宣判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的次数限制。
然而,通常情况下,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但是对于诸如位于交通极其不便、地域广阔的偏远地区,且案情复杂、牵涉面广的重大案件;或犯罪嫌疑人身份难以确认、犯罪地点多变、行踪不定的流窜犯等重大复杂案件,则在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后,审限可适当延长至三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