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如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他们可能会有资格前往外地进行活动。
然而,这需要得到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司法机构的明确批准方可成行。关于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起诉及审判等多个机关为了防止未被实际拘禁的刑事被告人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且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书,以此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规定。因此,尽管取保候审赋予了当事人前往外地的可能性,但这必须经过执行机关的明确批准才可实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