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人民法院便可制发取保候审令:
1、预计将面临管制处罚、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法的情况;
2、预期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以及以上的刑事处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威胁的;
3、身患重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身怀有孕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威胁的;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不会逃避或阻碍侦查工作,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按时出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种措施通常适用于罪行相对轻微,无需进行拘留或逮捕,但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的书面许可严禁擅自离开其所居留的市区或县级区域;
2、个人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汇报;
3、在受到警方传讯时,务必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工作;
5、不得销毁、篡改或串通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