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团伙作案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存在差异,往往可印证其中某些犯罪分子有虚假陈述之嫌,对此,侦查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展开深入调查,以求准确把握犯罪事实真相。与此同时,侦查工作人员还需综合运用各类证据材料,对犯罪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认定。经过严谨的查证核实后,对于那些如实交代自身罪行者,司法机关将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理;而对于那些未能如实供述自身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在作出最终判决时,很可能会予以严厉惩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