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是四种常见的证据类型:
1.被害人陈述,即从受害者口中得到的证言。
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护陈述,这些都是对犯罪事实的主观解释和说明。
3.发现现场遗留下的物证,例如毛发、在被害人指甲中的犯罪嫌疑人皮肤碎屑等。
4.受害人可能遭受过暴力行为的物品类证据,比如凶器如匕首等。
此外,受害人可能遭受过性侵犯并遗留下含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衣裤、衣物等物品。
然而,以上仅为部分常见的证据类型,实际上,任何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都应被收集,因为它们是决定是否能够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