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犯嫌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违反相关条例或有意变更现行规则之行为,原有的取保候审程序便可被迅速撤回;
同时,当取保候审期≤相应期限时,必须无延误地开始着手解除这一程序。如果涉嫌人、被告方分别违反以上两款所规定的事项,则已缴交之保证金将面临部分或全部没收的风险,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拒绝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有必要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对其进行拘留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