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根据具体情节而定,若确有必须采取拘留措施的场合,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例如,当涉案人员存在下列几种严重状况时,依法应予以逮捕并实施拘留:
(1)未经合法许可擅自离境或离开常驻城市;
(2)个人住所、工作岗位以及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后,未能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至相关执行部门;
(3)闻讯后未按规定时间抵达指定地点配合调查;
(4)故意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言;
(5)蓄意销毁、篡改关键证据或与同伙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