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从被拘留之日起至获得最终判决结果的预计期限约为五个多月。
其中,最短耗时可控于四个月以内,而最长则达到了十五个半月之久。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会在犯罪嫌疑人被正式批准逮捕后的三至四个月内在相应法院得到审理及判决。
然而,若因某些特定原因导致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进行交付审判或者遇到极其重大且复杂的案件,便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获批延长期限,最长可延长至七个月。对于刑事公诉案件,若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方可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