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2、若存在以下几种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等因素;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方式并未引发任何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且子女需要照顾的女性,使用取保候审方式同样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都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