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阶段,通常情况下由被取保候审人的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进行管理。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局有责任在二十四小时内对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人身及相关资料予以核实,经上报至县级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宣布执行逮捕,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共同执行此项任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