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一事,并非自动解除的程序。取保候审,即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包括侦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对于那些受刑事追诉却尚未受到拘禁的当事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法律的调查、起诉与审判,会由相关机构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签订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和露面。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之后,无法实现自动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期限达到上限时,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