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可依法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针对那些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能够单独适用附加刑的人群;
其次,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产生重大社会安全威胁的人员;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独自生活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孕妇或者是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母亲,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考虑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