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执行律师职责过程中,必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在役的证明文件,同时还需持有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以便请求预约会面。
此外,待会见时,看守所务必应积极履行其职责,及时安排与律师会面事宜。
二、在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有权接触正在被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员。在此期间,律师除了需要向看守所提交上述提到的“三证”以外,还须向工作人员出示由检察机关提出的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
三、当案件进入审判环节时,律师也可以会见被关押的被告人员。在这个时候,律师除了要向看守所提供“三证”之外,还需要向工作人员展示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