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事人,即是受到实体法赋予权益争议影响或者在与某些特定法律事实存在密切关联的情况下参与诉讼程序的人,他们需接受法院最终判决的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三种类型的诉讼当事人,分别为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关于律师会见当事人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首先,律师必须出示其有效的执业证书(包括原件及复印件);
其次,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即由律所开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再次,若涉及到刑事辩护业务,律师还需提交刑事辩护委托书,如若属于法律援助范畴,则须同时递交法律援助公函;
最后,委托人(通常为当事人的家属)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