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上并不如此,在负有刑事拘留之责的情况下可能会遇到多种情形:
首先,若需执行逮捕,将被执行人拘留在拘留期内,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以提请批准逮捕;
其次,如果确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无需逮捕,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后,可直接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
再者,若在拘留期间仍无法查明犯罪事实,也将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展开侦查工作;
最后,若决定撤销案件,则应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发放释放证明书。因此,被拘留并不意味着一切问题都已解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