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对于罪行明确且性质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告,检察机关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倘若在此前提下,被告与受害人之间达成共识、获得其谅解,那么自检察院出具不起诉裁决书之日起,被告便可获得自由之身。
然而,若被告的行为性质并不足以达到不起诉的条件时,如尽管被告已经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获得了对方的谅解,但是其所犯的罪行仍然严重,那么人民检察院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请求法院对被告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