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众所周知,法官与律师在诉讼程序中仅能在特定框架内进行接触交流,而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私人洽谈。若法官违反相关规定,擅自私下与律师举行会议或协商,当事人有权利以口头或书面途径向法官提出要求其回避该案的请求。
同时,如果法官的行为构成违法,当事人还有权诉诸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律师而言,同样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