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单纯的糖尿病问题并不足以作为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直接理由。此项制度设立的根本宗旨在于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逃跑倾向或是阻挠执法程序的行为。
然而,关于患有糖尿病者是否能够得到取保候审的资格,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形来进行深入分析和权衡。通常情况下,如果涉案人员所面临的刑事惩罚并不严重,或者即便其被判决进入长期的监狱环境,由于其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较低,那么从理论上讲,我们有可能会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然而,最终能否成功实现取保候审,还需要看法官的裁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于糖尿病患者的健康状况,法官在做出决策时可能会有所顾虑,但它并不是决定性的关键因素。总的来说,取保候审的决定牵扯到众多复杂的考量因素,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后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