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涉嫌侵占罪进行正式宣判之前,起诉方享有撤销诉讼之权利。侵占罪则是指以非法攫取为核心目的,将本应由他人代为管理的财务、无意遗忘之物品或刻意掩埋之财物擅自占为己有,且此类行为涉及到达到特定数额的财产,侵占者对此类财物拒不归还。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结果之前,有权与被告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选择撤回自诉申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