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可行使其权利,向看守所提交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委托人开具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以请求进行会面。同时,看守所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为辩护律师安排会见事宜。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若需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除需提供上述“三证”之外,还须出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
3、在审判阶段,律师如欲与在押的被告人会面,除需提供上述“三证”之外,还须出示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