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展现出优秀的服刑表现并且满足相关规定时,便具备了减刑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应积极参与改造计划,同时,监狱管理机构还需确保犯罪者在刑罚执行期间严格遵守监规制度,并接受必要的教育洗礼以实现真正的悔过自新或立下显著的功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并且在实施缓刑后,必须保证其在回归社会后不再对他人造成危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