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我我国现行的法法规则及制度框架下,针对那些没能符合法定要件或者经由司法鉴定判定情节较轻不至于引发诉讼的案件,纵然检察机关可能会采取并未启动起诉程序的做法,但在此情况之下,当事人仍然必须承受与其违法行为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2.假设检察院经过深思熟虑最终决策向法院正式提起公诉,那么,获罪者有可能遭受非常严重的刑事处分。举例来说,倘若当事人明悉他人于利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活动,但他/她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相关技术渠道的便利,或者在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环节上加以协助;尽管整个情节可能尚属微乎其微,但是倘若恶劣程度突出,那么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此外还需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另外,如果涉及到单位犯罪的问题,那么对涉案公司同样需要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同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都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接受相应的惩罚。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若被告人存在以上两种行为,并且同时触犯了其他罪行,那么应当依据最严厉的那一种罪名来确定罪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