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完成取保候审程序之后,取保候审的实施状态并不会自动予以撤销。取保候审制度,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机构为了确保被刑事追诉但尚未被刑事羁押的人员能够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其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依法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之后,并不能够自动解除。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时,应当及时地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