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机关决定对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后,其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准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全力配合调查工作,并需遵循以下条例以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其次,如其住址、工作单位及通讯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