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任何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活动,无论是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判过程中的任意阶段,均需向受害者进行通知和披露。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相关的受理机构将会向受害者传达受理成功的信息,并告知他们正在积极地推进相关的调查工作。同样,在案件侦破之后,公安机关亦会向受害者进行通报。在刑事案件中,当人民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后,会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给人民检察院,同时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相关人员出席。人民法院在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发现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则应决定启动开庭审判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