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犯罪嫌疑人不幸遭到了刑事拘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会在拘留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之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以适当予以延长,具体的延长天数可在一天到四天之间进行调整。如果涉及到的案件手法多样、频次反复或者是多人联合参与的复杂作案情形,那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期限,则有可能被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