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照法律规定,被拘留后,犯罪嫌疑人应被立即转移至监管之下的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同时,在拘留发生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公安机关有义务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通知。
2.对于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审讯。
3.若经审查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时,必须立即解除拘留,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