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司法机关普遍许可辩护律师的会见请求,辩护律师需要携带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及律所授权的委托书,或由法律援助部门签发的公共函件,方能有机会与被关押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看守所接到律师的会见申请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安排会见事宜。
2、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向其展示自己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经过授权的委托书等“三证”,同时还需向对方出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
3、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在见到在押的被告人时,同样需要向其展示自己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经过授权的委托书等“三证”,同时还需向对方出示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