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对拆迁持有异议的住户,拆迁办应该积极主动地与其沟通交流,深入剖析他们反对拆迁的根本原因,并依据这些原因来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如果拆迁户坚决抵制拆迁,导致公共利益的紧迫需求受到严重影响,那么拆迁办有权采取强制性的拆迁措施,但在实施强制拆迁之前,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充分的补偿;若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的决定表示不满,他们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