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绑架罪的定义,它是以威胁第三人为基础,采用强制、暴力手段完全控制人质的行为。此种犯罪的核心保护对象为人质的人身自由及其生命财产安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罪的认定须具备以下关键性证据:
1.物证,即包括实物证据以及照片等直观映像。
2.书证,包含但不限于相关的信函、电报、遗书、欠条等等各类书面资料。
3.证人证言,包括鉴定人员的见证、现场目击者以及其他了解相关事件之人士的陈述口供。
4.被害人口述,这通常体现在对被绑架人和有关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录音、录像资料之中。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主要通过讯问笔录以及相关录音、录像资料来呈现。
6.鉴定结论,其中包括法医学鉴定、物品鉴定、精神疾病鉴定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鉴定结果。
7.勘验、检查笔录,这主要是在勘查、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载。
8.视听资料,主要包括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以及照片等多媒体素材。
9.其他证据,例如退赃记录、起赃笔录、辨认笔录等多种类型的辅助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