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业贿赂行为无疑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显著表现形式。它主要涵盖了经营者为了促进自身产品的销售或获取他人产品的购买权,而通过各种方式向交易对象所在的机构或相关个体实施贿赂的行为。具体而言,商业贿赂即指经营者在销售或采购商品以及提供各类服务等商业活动中,旨在排挤竞争对手并从中获益,他们可能会向交易伙伴及其雇员或代理人承诺给予一定的利益,借此来实现交易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商业行贿罪的构成要素,首先,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经营者。换言之,只有那些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过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才能够成为商业贿赂的实施者;
其次,商业贿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更多交易机会,排斥竞争对手的明确意图;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他们必须实际采取了秘密支付财物或其他手段向交易对象所在的机构或相关个体实施贿赂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