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解体之后,倘若其中一方提出了修改子女抚养权的申请,抑或是子女期望能够获得更多的抚育费用,此时,应当启动单独的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其次,若当事人欲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均应当予以受理并予以支持。具体包括以下四项条件:
(1)在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罹患重病或者残疾导致无能力继续担任抚养责任;
(2)在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未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儿童的恶劣行径,以致于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3)对于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倘若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在其他具有充分合理性的理由下,确需对子女抚养权作出相应变更。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父母双方达成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得到法院的批准和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