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要素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要是普通人,他们只需要满足特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拥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犯罪分子;
第二,从主观层面看,犯罪者必须是有意为之,且其动机必须是以实现经济利润为最终目的;换言之,属于预备犯赌博罪的行为人聚众进行赌博活动,或是试图开办或者长期参与他人的赌场,都只能是出于对财富的追求,而非仅仅为了寻求娱乐或消磨时间;
第三,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犯罪者的行为主要包括聚众赌博、以赌博为职业以及开设、经营赌场等多种形式。
法律依据: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