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取保候审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应严格遵守以下规章制度: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范围;
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有任何变更,均需在二十四个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构知晓;再者,在接到传唤时,必须立即到案接受询问;同时,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第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第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联络;
第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第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交给执行机构保管。
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违反上述两项规定,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则可依法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逮捕处理。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取保候审人员是可以正常参与工作的,并未受到任何限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