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涉及盗窃行为的嫌犯,在其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之后,在调查审理工作尚未彻底完成之际,公安局仍需继续搜集与盗窃罪行有关的证据资料。在此过程中,公安局有权采用传唤方式对被指控涉嫌盗窃的嫌疑人进行询问。当公安机关完成侦查任务并认定涉案盗窃情节清晰明确时,他们将会把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接下来就是案件的审查起诉环节。而所谓的“取保候审”,实际上是相关机构对涉嫌犯罪的人士所采取的暂时性非监禁处置措施。对于那些原本应依法逮捕的人员,如若经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正哺乳自身婴幼儿的家庭主妇,以及罪行相对轻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便可依据上述情况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