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职务侵占罪这一范畴内,其行为主体主要包含了公司、企业抑或是其它单位的人员,并且主要聚焦于三类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与监事,他们的任职条件明确要求非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作为公司的实际领导层,他们拥有一定的职权,因此自然能够成为该罪名的实施者。
其次,上述公司的员工,即除了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普通职员和工人,同样需要排除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可能因为具备特定的职权,或者由于从事特定的工作,从而得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进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
最后,对于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则涵盖了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全体职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