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贪污贿赂罪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这种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呈现出多元化的性质,既包括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廉洁性,也涉及到对公共与私人财产关系的破坏;
其次,从客观实施的角度来看,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攫取财物或者获取财产性的利益,且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犯罪;
再次,这类犯罪的主体通常都是特定的人群;
最后,从主观心理状态的角度分析,此类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非法获利作为犯罪的最终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