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某些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犯罪的同时,还故意残忍地杀害被害人的案例。针对这一类型的抢劫杀人案件,如何进行罪名认定及量刑处罚需依据不同的情境予以分析:
首先,对于那些预先设定好只是为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非夺取他人财产的案件,尽管在实施犯罪之前并未预谋获取任何财物,但是在犯罪过程中仍然实施了杀人行为。对此类案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以及盗窃罪作为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其次,对于那些在实施抢劫财物的过程中,先行杀人而后再行劫取财物的案件,虽然杀人行为发生在前,劫取财物行为发生在后,但两者均发生在同一次抢劫过程之中,且杀人行为被视为劫取财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此类案件应当被判定为抢劫罪;
最后,对于那些在完成抢劫之后再次实施杀人行为的案件,这种杀人行为与抢劫之间并无内在关联性,因此可以将其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分别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并对两种罪行进行合并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