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确定洗钱罪名,关键在于确定实际存在的洗钱活动,更为细致地分析如下:
(1)提供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
(2)协助将财富转化为现金、金融凭证以及有价证券等形式;
(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帮助资金进行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采用其他手段来掩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及性质。在判断是否构成洗钱罪时,主观方面需要明确知晓相关事实。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被视为被告明确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
(1)了解到他人正在实施犯罪活动,并协助其转换或转移财物;
(2)没有合理的解释,通过非法途径协助他人转换或转移财物;
(3)没有合理的解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财物;
(4)没有合理的解释,协助他人转换或转移财物,从中获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5)没有合理的解释,协助他人将大量现金分散存储于多个银行账户中,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间频繁进行划转;
(6)协助近亲或其他关系亲密的人转换或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
(7)其他可以被认定为行为人明确知道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