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强奸罪案件审理期间向受害者的通知事宜,我国有明确的法规加以规制。
根据国家法律条文,在人民法院已确定具体的开庭日期之后,需将有关的开庭信息如时间与地点等告知检察机关,并同时传唤所有涉及此案的民事主体,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们、证人、鉴定员及口译或笔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必须最晚在开庭前三天送到各人手中。
另外,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例,也需要在开庭前至少三天先行公告案件的性质、被告的名字、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等重要信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