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占罪所述之“拒不交还”,特指行为人因法律或合约规定,应当将他人财物返还给原所有者,然而却拒绝这一义务之履行。这种情况下,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财运所有人已明确要求财物归还原处,并附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对该财物拥有所有权,而行为人对此置若罔闻,公然表示不为所动,继续占有财物;或者虽曾口头承诺按时奉还,但在收取后又私自处理,导致财产在事实上无法顺利回归原主手中;又或者违背事实真相,虚构财物遭窃、遗失等借口,以此为由而拒绝返还财物;再比如行为人在收到财物之后,有意逃逸他乡,怠于履行返还义务;以及在非法处分了财物之后,紧闭大门不予追溯或赔偿损失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