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程序中,申请人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之后,倘若被申请人仍然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则有权向法院提供切实有效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以便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以清偿债务。若经司法审查确认,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法院依法有权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及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若经过上述各项司法程序及司法措施处理完毕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不得不暂时终止执行程序,直至被申请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再行启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