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因先前车辆急刹车而引发的追尾事故出现时,其责任的判定必须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相关当事人行为的评估结果,以判断该行为在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到的作用及过失的严重性。若后车能够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始终与前方车辆维持足够的安全间距,且以安全速度行驶,则责任应主要由前车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