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网络环境下,涉及到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赌局中亲自组织超过三名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且在此过程中所获取的抽头渔利总金额已经累积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在赌局中亲自组织超过三名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且在此过程中所投入的赌资总额已经累积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在赌局中亲自组织超过三名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且在此过程中参与赌博的人数已经累积达到二十人以上;
第四,亲自组织中国大陆地区的公民超过十人前往境外进行赌博活动,并且在此过程中通过收取回扣或者介绍费等方式从中获益。
此外,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视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是建立了专门的赌博网站,并且允许他人在该网站上进行投注;
其次是建立了专门的赌博网站,并且将该网站提供给其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活动;
再次是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并且在该网站上接受投注;
最后是参与了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