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强奸罪的案件中,若相关证据或情况尚不足以证明达到立案标准,被告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暂缓立案。
然而,若该案件确实属于受案机关的法定管辖范畴,且受案机关经过审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刑事责任等满足立案条件的情形时,受案机关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关于犯罪行为的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材料之后,应根据各自的管辖权限,迅速展开审查工作。如经审查确认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反之,若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同时须将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告知控告人。若控告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
此外,当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予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予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就其不立案的理由作出解释。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所作的不立案理由无法成立,应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获通知后必须立即立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