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相关法律体系中,“危险驾驶罪”被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大类别之内。
2.“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个宽泛性的罪行分类,涵盖了绝大多数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此类犯罪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它对社会公众安全的严重侵害,而具体的犯罪行为则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之举。
其中,严苛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了那些给无数无辜民众带来生命威胁或使公众人身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潜在风险,而这些伤亡与损失的规模与程度往往是无法准确预测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